浅析互联网金融平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021-11-30 17:49张晓辉王琪长春科技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25期
关键词:金融业金融机构客户

文/张晓辉 王琪(.长春科技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的发展模式有五种,分别是:第一种,第三方支付,也就是把传统的营销手段和新型的网络营销手段结合起来;第二种,P2P 网络贷款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将资金的输出方和资金的需要方联系起来;第三种,大数据金融,也就是通过电商这一平台再加上对大数据进行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形成的一种综合的发展模式;第四种,信息化金融机构,也就是在金融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或者是互联网等多种手段来完成;第五种,货币基金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通过支付平台来实现的。下面就对这几种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实际上就是一些非正规性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这一强大的手段,然后作为支付中介来进行金融业务的办理。比如网络支付、预付、银行卡收单等经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许可的金融业务。对于第三方支付这种发展模式来说,目前它的发展方向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不依靠任何的电子商务平台,实行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并且在支付的过程中不承担担保或者风险等功能。另一方面是把一些具有担保功能的商务平台作为载体从而形成的第三方支付发展模式,比如现在的B2C、C2C 等平台都具有这种担保功能。在这两种第三方支付模式当中,现在比较常用的是后面一种,也就是具有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P2P 网络贷款平台

所谓的P2P 网络贷款平台实际上就是需要贷款的人和有能力借出资金的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一巨大的平台进行随意的匹配,在匹配的过程中,有贷款需要的这一方可以尽可能地找寻利率等条件合适的借出方,具有资金借出能力的一方也可以在借贷时和其他的借出人进行风险的共担。但是对于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由于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也没有明文的法律来进行规定,所以它的整个的发展模式还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但就目前来说,这种模式的主要的发展方向有两种,一种是,所有资金的借贷业务办理和审核都是通过线上办理的方式,没有线下参与的纯线上模式。另外一种是,线上和线下两者相结合的综合发展模式。下面对这一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首先需要借贷的人在网络上提出申请,然后平台就会让借贷人所在城市的代理商对借贷人进行入户的详细调查,然后确认借贷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贷款的信用评级如何,最后把调查结果通知给资金的借出人并通知资金的借出人把资金借出。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实际上就是为了能够在互联网中更加准确地了解金融客户的需求和信息,通过采集大量的金融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最终找到金融客户在消费和交易方面的各种信息习惯,进而使互联网金融在进行金融业务的开展和办理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最终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办事效率。对于大数据金融来说,通常会采用这种模式的基本上都是需要从大量数据中搜集。

大数据金融是通过大数据技术搜集客户交易信息、网络社区交流行为、资金流走向等数据,大数据金融了解客户的消费习惯,从而针对不同的客户投放不同的营销和广告或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由于大数据金融数据是根据客户自身行为而搜集,大数据金融是以云计算为技术基础,云计算是一种超大规模的分布式计算技术,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大数据金融云计算可以搜寻、计算、分析客户的各类数据,并不需要人工参与。

(四)信息化金融机构

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通过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务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行业正处于一个由金融机构信息化向信息化金融机构转变的阶段。总的来说,信息化金融机构有以下几个特点,金融服务更高效快捷、资源整合能力更为强大、金融创新产品更加丰富。

(五)货币基金模式

货币型基金是一种开放式基金,按照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类别,人们将开放式基金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前两类属于资本市场,后一类为货币市场。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央行票据、回购等安全性极高的短期金融品种,又被称为“准储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本金无忧、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记收益、按月分红利”。货币型基金只投资于货币市场,如短期国债、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风险基本没有。其流动性仅次于银行活期储蓄,每天计算收益,一般一个月把收益结转成基金份额,收益较一年定期存款略高,利息免税。货币型基金本金比较安全,预期年收益率为3.9%。适合于流动性投资工具,是储蓄的替代品种。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对银行的影响

一是冲击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 平台,冲击了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和中间业务。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可提供增值金融服务、信用支付等综合金融服务,由于具有门槛低、赎回快、风险收益稳定等特点,吸引了不少客户和资金的投入。

根据权威部门统计,国内目前有几百家以P2P 为平台的网络借贷公司,一是以有利网为代表的有担保的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二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此外,还有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众筹模式,不到两年的时间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应用,拓宽了客户贷款途径,对银行冲击甚大。

二是削弱商业银行的服务角色。与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相比,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客户的需求和体验更受到尊重,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客户追求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要求和快捷、方便、互动的体验诉求得到显现;互联网金融强调服务产品的灵活性,主张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对银行的传统服务模式提出了很大挑战。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交易一般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客户没有跟银行发生接触,从而疏离了客户跟银行的关系,使得客户的忠诚度下降。在金融业务日益推进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没有针对客户多样化需求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使得商业银行传统价值创造和体现方式被彻底颠覆。

三是减少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互联网金融发展最直接的结果是减少银行的营业收入来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具有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等银行具有的业务功能。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机构凭借其掌握的大规模客户入口、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使得商业银行在结算业务收入上少分一杯羹。随着互联网贷款平台的逐步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可在互联网上实现融资需求,因此银行流失了很大一部分的中小型企业贷款客户,利息收入进一步收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应用,更多的公司会依赖互联网金融,这都将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来源。如今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渠道正在一步步被互联网金融所挤占。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市场以来,国内从政策上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在不断加强。很多互联网平台都因各类数据安全、市场不正当竞争等原因被多次处罚。互联网平台向各个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的渗透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近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客引流或者信息服务费,推高了融资成本。减费让利既要在银行端,同时也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体的市场收费监管。

经过整治 P2P 网贷等“去金融化”之后,互联网平台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仍具有很强的黏性,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业的影响,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超过想象。在“流量经济”影响下,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的“内卷”越来越强烈,正在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有分析认为,太多互联网金融没有创新,只是在监管上套利。因此,就目前情况而言,研究人士认为,应当对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的关系进行审视并重新定义。

(一)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的渗透

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的渗透和影响,始于互联网科技在金融信息行业、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早期,它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出现,通过科技手段介入金融业务,由此带来了P2P 网贷的泛滥。但随着对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部纳入金融监管框架,目前互联网平台正从直接介入金融业务转为向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支持类的服务。不过,被银保监会警告的相关高收费,实际上是互联网平台依靠自身“流量”优势,向金融机构“引流”的服务内容之一。

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历程来看,流量经济是目前互联网企业得以从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市场垄断者的根本所在。在多年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得以吸引投资快速发展,原因在于其在各自消费领域积累的大量消费者。正因为如此,在流量边界日益清晰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正依靠自身的流量优势,在各个领域进行“变现”,金融业正是其“收割”的主要领域。过去几年,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即以引流或是助贷、联合贷款等模式进行,这实际上已经成为普惠金融和消费金融的普遍现象。

(二)“流量经济”成为传统金融行业的阻碍

在流量经济边界出现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引流也水涨船高。媒体披露,某助贷平台日前跟某短视频网站合作,导流一个客户的成本在1000 元到2000 元,与前一年相比已经翻了几倍。这些高成本的引流只能是借款人买单。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导客引流合作,对众多城商行、农商行而言是“喜忧参半”,一方面,中小银行因为地域限制,获取客源的能力有限,希望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开拓业务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和大型互联网平台地位不对等,中小银行面临高额的成本,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有中小城商行表示,其与某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的贷款利率为5%左右,而贷款方在平台上贷款的成本却在10%以上。尽管一些平台总体的利率有所下调,其中仅银行端下降了一些,互联网平台从中赚取的费用并未减少。

在国家推进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的背景下,这种模式显然推高了借贷成本。银保监会不久前表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导客引流向金融机构收取6%~7%服务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成本,银行实际贷款利率只有4%~5%。他表示,减费让利不应只在银行端,要同时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这一表态来看,流量的价格已经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市场主体构成巨大的负担。互联网平台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对于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而言,正形成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从结果来看,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业的渗透,不仅没有带来降低融资成本,反而对此有所提高,失去了金融业对科技创新所需求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金融成本的应有之义。

(三)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的影响

目前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的关系和影响,不是互联网科技或者金融科技带来的技术创新应用对金融领域和金融产品的积极作用。例如,以互联网金融应用起家的东方财富成为市值最大的券商,就反映出通过技术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可以在金融领域获得发展和增长的空间。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数据权属,即个人消费者信息、企业信息是否应成为互联网平台自身的资源和资产。如果互联网平台仅仅依靠“倒卖”数据流量获利,则其对于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因为所有金融风险都需要金融机构承担,而互联网平台完成引流后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实际上是违背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现象,需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机构协调,推动有关数据资产归属和使用的规则。

近期,我们看到中国央行方面已有所动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网络平台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这实际上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助贷等业务要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隔离,切断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的导流途径。互联网平台需要从引流的前台,向风控、数据分析等中后台服务回归,实现科技对于金融业支持的本源,这实际上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应有的关系。

互联网平台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应当回归科技属性的本源,杜绝“流量经济”模式在金融业的渗透。从这个角度出发,目前需要重新定义互联网平台和金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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