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宇 张雪莹
人,起于生,终于死。集体死亡的概念与事件关涉世界政治、经济与环境政策,而个人死亡直击死亡的根本问题。脑死是不是就等同于人死?脑死亡标准涉及到在生命科学进一步发展背景下反思死亡的概念与本质、规约生与死的边界,这显然是重大的科学与生命伦理问题。与传统死亡观相比较,脑死亡标准更加契合当下的科学死亡观,即意识主体的消失所带来的个体生命的完结。但是,与科学的求真趋同形成鲜明对比,不同国家与地区对于脑死亡立法呈现出差异性的态度和法律制度。脑死亡标准合法化的伦理讨论在我国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其伦理价值合理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而在现实中之所以没有完全立法,从而没有完全应用到临床,是因为法律实施依据的缺乏。未被立法的背后,反映的是根深蒂固的传统生命哲学尤其是死亡伦理观念的不同。
作为人类思考的终极命题,死亡是宗教首先面对的。世俗的死亡在宗教视角下大多数被认为是肉体的死亡。关于死亡,宗教与世俗的看法又有着本质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宗教一般认为人肉体死亡之后还有某种“不死”的东西存在;另一方面,宗教还包括许多与肉体死亡相关的种种非世俗的诠释[1]。前者意即人在今生不仅有肉体的生命,也有宗教化的生命,今生之后肉体生命说法不一,而宗教化的生命是永远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