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晶晶 李友筑 马永慧
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越来越多,不少国家还赋予了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一样养育子女、成为父母的权利。例如,英国分别于2004年及2014年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伴侣权及婚姻权,并于2008年对《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先前对“孩子需要父亲”的要求,并允许女性同性伴侣成为合法父母[1];美国生殖医学会在2013年称生殖技术的获取不应受到性取向及婚姻状况的限制[2],且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宣布同性恋婚姻在全美合法化[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10年实施的《辅助生殖治疗法案》允许女性同性恋夫妇接受生育治疗[4];西班牙则早在2005年便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5]。以上的政策和观点体现出这样一种趋势:借助辅助生殖技术成为父母已不再是异性伴侣的专利,而是逐渐面向全社会所有人群,包括同性恋群体。
基于上述背景,加之辅助生殖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广泛运用,同性伴侣的生育愿望得以实现成为可能。在女性同性伴侣中,出于共享母亲身份、共同与孩子建立生物学联系、平衡及最大化双方在生育行为中参与程度等目的,一种被称为“ROPA(reception of oocytes from partner)模式”(女性同性伴侣中A卵B怀)的生育安排成为越来越多女性同性伴侣的理想选择。本文首先介绍ROPA模式,辨析其与常规辅助生殖治疗的不同之处。然后讨论了ROPA模式的道德合理性,及其在母亲身份认定、家庭模式、后代福祉等方面带来的伦理挑战,最后尝试性地提出应对这些伦理问题的策略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