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夏英,王 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融资租赁作为西方舶来金融产品,是各种金融交易方式中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一种形式,(1)崔佳宁、史燕平:《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风险的阶段性特征——来自不完全合同与演化博弈的解释》,《技术经济》2020年第5期。其在国内的发展几经沉浮,颇具戏剧性。究其缘由,除受行业自身经营特点、资金结构、宏微观经济环境影响外,法律制度设计的缺漏与不合理也是其稳定发展的重要障碍。原有的融资租赁规制规则未能真实揭露融资租赁形式与本质,未能充分回应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现实需求,其在引导该行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较为微弱,与融资租赁业“摊大饼式”的“全能”发展现状密切相关。《民法典》有效统摄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将融资租赁合同纳入合同编中,并对其制度规范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对行业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也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性。(2)王利明:《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但其仍旧未能充分反映融资租赁交易的制度根本。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及评价《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又应当如何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并据此在后《民法典》时代作出妥帖的制度弥补?此即为本文意欲探讨及解决的核心命题。
《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共计25个条款,对融资租赁合同及交易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