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莉
(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山东 德州 253016)
目前,国家已开始执行承包地退出制度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逐步实施“用土地换社保”“用土地换补贴”“用土地换股份”等措施,综合采用市场化退出模式、合作化退出模式与政策化退出模式,旨在满足广大农民的退出需求,尽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落实承包地退出制度的过程中急需解决土地确权问题和补偿金紧缺问题,全面优化承包地退出路径。
当代土地制度有2种类型——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为国家共有,禁止自由交易土地,个体土地所有权也被取消。在私有制背景下,个体土地所有权能自由交易。随着国家土地改革的发展,土地公有,承包地退出制度逐步实施。对于土地资源,个体只能使用和获取收益,不得私下非法贩卖。在集体所有制视野下,国家会根据人口需求将土地资源分配给广大农民使用,农民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承包经营权。从集体所有制的角度来看,承包地退出制度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分支。从宏观层次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有正式规章制度和非正式规章制度之分,前者包括组织制度、社会契约和相关法律制度,后者包括文化风俗习惯、传统思想意识(包括制度性思想意识)和伦理道德规范。从微观层次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确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制度、产权范围界定管理制度、产权结构调整制度、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和产权合法交易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