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冯琦
从古至今,不同制度下的合法婚姻关系都是国家所保护的重要内容。从个人层面上来说,温馨的家庭关系不仅对夫妻双方个人发展至关重要,也为孩子成长的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从社会层面上来说,社会发展的基础要求就是家庭关系的稳定,这对于人民步入小康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因此,研究与完善“第三者”侵权责任的相关方面的立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1.2.1 支持追究“第三者”责任的观点
我国此类学者认为“第三者”已经构成侵犯配偶权。虽然我国民法典中暂未规定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但是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国家都对该问题做了相关赘述。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中指出,损害结果是因自己故意或过失导致发生的,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本法条虽未说明可直接适用第三者侵权,但是在实践中,第三者侵权造成的精神尊严伤害也包括在内。
《日本民法典》中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710条中明确指出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赔偿。并且在相关民法解释中更是直接规定,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无论感情如何,都认定具有违法性。英美法系中,英国虽然没有把第三者侵权直接写入婚姻法中,但却在诉讼法中将第三者列为一方当事人。
1.2.2 反对追究“第三者”责任的观点
该类学者认为“第三者”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认为法律无权干涉这类“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