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李国庆
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有关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网络数据的更新做出了修正和补充。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问题的研究起点较低,发展也较缓慢,有关法律条文不规范,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导致了法律进程的滞后[1]。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除《网络安全法》明确的更正权、删除权之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控制者请求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委托处理者、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权利的请求。
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和数据流动的加快,个人信息权的数据化让人们对网络信息权的担忧转变为担心个人隐私安全。网络的特点,即易发布性和传播性,加上互联网技术更新,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加快了用户信息的泄漏,并且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更多名誉和身心方面的伤害。由此便会对用户的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麻烦。网络行为利用复杂的数据链进行传播,加上每秒几十亿次的传播速度能够让我们突破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