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张文华
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这几个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民服务。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一个好的政府不可以无所不管,也不可以什么都不管,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职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却因为一味地追求政绩忽略民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还可以上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有正面积极作用。
如果有一个制度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由专门机关去督促其改正,而且可以提起上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心中就会有安全感,知道自己的权益不会随随便便被损害而无救济途径,人民心中对于“官”的恐慌与畏惧就会降低,这就增强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稳定民心,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好制度。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制在检察机关,是该诉讼唯一提起主体,公民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可以作为原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