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张乐彩
为应对公共环境权益因环境污染和破坏不断受到损害又无法得到有力救济的局面,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藉由公众参与和司法力量维护环境利益,而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却未提及。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专项规定,却仍没有明确说明责任如何承担。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初期,司法实践中常常将侵害环境的责任归结为一种侵权责任并根据《环境保护法》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直到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才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对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以我国目前的立法进程来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对责任承担方式如何实操的规定,但涉及的规定还较模糊,所以在学界和诉讼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难以统一的意见。因此,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仍处于理论层面,可操作性较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决定着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能否真正实现。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对环境正当权益的获得也有了更强烈的愿望,所以针对环境权益受损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