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钝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是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和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目标的强国之基。市域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市域平安建设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改革开放之初,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中央对整顿和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系列部署。1981 年6 月中央批转《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1982 年1月作出《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确立了“综合治理”的方针。1991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相继成立,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工作的常设机构,指导和协调社会治安工作。进入21 世纪,中央在实践中提出“建设平安中国”的目标。2005 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明确使用“平安建设”的概念。2012 年11 月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平安中国建设”的任务,2013 年11 月党的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部署,“平安中国”上升到国家层面,明确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之一,成为开创“中国之治”新境界的战略之举、顺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长远之策、防范应对各类风险新挑战的制胜之道和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目标的强国之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