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醌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把非诉解纷机制前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存在解纷机制选择上的“平行化”、仲裁委员会设置“行政化”、仲裁庭证据收集的强职权性以及仲裁裁决拘束力较弱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农村土地纠纷涌入法院,造成诉讼延迟和案件积压、仲裁庭无法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当事人程序保障权受损以及纠纷解决成本高昂等实践困境。
学界从法律、制度、传统文化、社会学、政策等层面对土地仲裁制度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徐晓波指出现行土地仲裁制度存在仲裁范围过于狭窄、土地仲裁诉讼化及仲裁与诉讼脱节等问题,认为建立健全土地仲裁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并对土地仲裁进行去诉讼化改造是土地仲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1]。蔡虹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纠纷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纠纷主体的多样性、纠纷规模的群体性等特点,应结合纠纷的特点,引导当事人合理使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完善和丰富解决土地争议的制度[2]。苏方元等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浓厚的行政化、强制管辖、一裁非终局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