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戴昌艳
85岁高龄的李大爷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昏迷不醒。在ICU治疗10天后仍未见好转,其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为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吵得不可开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上述规定,李大爷可以在意识清醒时,选定自己信赖之人作为监护人,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针对案例中的情形,可以由李大爷选定的意定监护人根据“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来确定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于《民法通则》中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方式,但未提及意定监护,监护制度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被纳入到监护范围。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下,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