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炳燕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以前我国采用的是古老的乡村土地利用模式,在这种人地不分离的情况下,我们由于以保障土地的安全利用为主,对于土地流转上不能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外部流转,不能超出这个集体的范围,但是这种小范围的流转并不适应我国国情,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它不能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的要求。在当今世界,我们大家迫切期盼着土地流转。面对农业上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我党根据我国国情,采取了加强了农地改革力度,促进农地权利结构转变的措施。之后党继续紧跟时代潮流和我国国情,在此之后,我国共产党又站在人民的高度上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的框架体系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性质上来讲,不仅在实现农民在利益分配和权力行使上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权利的归属和权利的实现上也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在现在农村中,土地经营权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学说,但是主流的学说分两派,即物权说和债权说,它们是相互对立的。
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新法增加了一些权利,也在大大小小的方面进行了一些修改,这其中就包含农村土地经营权。为了更好的贯彻关于中央土地改革的政策,我们设立了该项权利,因而该项权利能够实现抵押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