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生,陈 俊
(高邮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 扬州225600)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赋有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参建各方行为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来看,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负责,然而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不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被动、未能实现工程质量全面监管等一系列问题,显然不利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此,有必要对政府监督视角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进行探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规模越来越大、开工频率不断提升,使得一些原本比较隐蔽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政府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尤为明显。具体的问题大致可分成3个方面。
这一问题主要可分成两方面理解:第一,权责不统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职责来自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质量监督、问题反馈等一系列工作,然而从其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往往只开放部分监督职能授权,质监站自身并没有执法权,在质量监管的过程中必然出现权责不统一的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