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告知事项严重不足。知情权是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前提和基础条件。现行法律规定了办案机关一定的告知义务,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法院应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等等。但现有的告知事项远远无法满足被害人参与案件的客观需要。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法律未规定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变更罪名、增减犯罪事实、控辩协商内容等重要案件信息,仍游离于告知事项之外。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后果等情况,法律亦并未明确法院有告知义务。
未及时向被害人送到起诉书。起诉书涉及案件核心内容,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罪名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重要载体。起诉书送达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知情权保障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法律并未规定将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无法从起诉书中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诉讼代理律师阅卷受许可限制。诉讼代理律师阅卷权是被害人权益的有效延伸,是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强力辅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