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军 霍 云
狭义的行政执法,指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3]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89 年版,第164 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浪新闻网,https://news.sina.cn/2014-10-28/detailianfzhnh3322011.d.html,2019 年12 月29 日访问。检察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担负起对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责任。“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就是在立足我国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立足行政检察以行政诉讼监督为核心职能的前提下,着眼于如何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法治保障作用而提出的。[5]张相军:《“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与促进社会治理》,法治政府网,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21/11373.htm?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345,2019 年12 月30 日访问。虽然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优势,但因尚无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权力,目前“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总体来看仍面临着以下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