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昊 郑俪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矛盾激增。同时,一些民间借贷行为因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院判决集资人退赔投资人损失后,还出现了集资人退赔不足以弥补投资人损失的情况。在刑事路径之外,不少投资人试图通过民事路径挽回损失。
1.投资人可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主体已经被生效刑事判决定罪处罚,投资人不得再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刑事审判或经审判后认为不构成该罪,投资人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投资人向其他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如果投资人与集资人(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间的纠纷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不属于 “同一事实”,那么无论该犯罪是否经刑事生效判决确认,投资人都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此种情形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应当从自然意义上认定“同一事实”,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有可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所牵连的刑事案件可能以该事实为审判依据,或该事实影响刑事案件善后处置的,也应当属于“同一事实”。二是如果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以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