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跃军 李欣宇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被害原因复杂,且加害人大多为家庭成员或熟人,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不知道或无法通过报案获得保护,许多案件由此成为隐案,这既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也不利于国家控制犯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保护未成年人规定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的责任。只有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强制报告制度作为一种先发式保护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域外许多国家(地区)已推广实施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 年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和第35条规定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强制报告机制。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正式确立强制报告制度。但是,从司法实务来看,我国强制报告适用率还比较低,实施面临诸多困境。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强制报告制度有效实施,进一步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