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宇清,侯璐阳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值班律师制度通常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场合设置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由国家财政出资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援助制度。[1]34-43我国的值班律师通常被设置于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合,且由于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本的通用法律服务因而不具有针对性。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初衷是为了最大程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这使得许多学者对于该制度的研究视角仅仅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忽视了值班律师的独立价值,从而极大拘束了其应有效能的施展空间。因而,必须以推进刑事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切实提升我国刑辩率从而更有力地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进行结构性重塑。
自2014年两院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首次提出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来,该制度走过了近七个年头,在此期间中央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值班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职能,无论是学界还是理论界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一,值班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帮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