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易星辰 刘义杰
(南昌工程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9)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是允许农民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这种宅基地使用制度,对农民的基本居住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由于在宅基地使用过程中重审批轻监管,也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导致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导致了宅基地的浪费与闲置[1]。因此,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推动农户自愿退出闲置的宅基地,是保护耕地、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2]。
关于农户宅基地的含义,虽然不同学者表述的内容略有差异,但基本都是来源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就对“宅基地”一词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并一直沿用至今。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中则把“宅基地”明确为“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农村宅基地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基于此,认为农户宅基地是指农户依法获批、无偿利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可用于建造住宅及其他保障生活所需的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