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 鸣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6)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至今已历时八年,国内外对这一史无前例的事业的认识经历了从存在较多分歧和误解到多数问题渐渐澄清的过程。“一带一路”倡议是区域的还是多边的合作机制,是曾困扰国内外各界较长时间的一个理论争议。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等各领域学者均就此发表意见,有观点认为“一带一路”在初步阶段表现为区域合作机制,但终将具有多边主义属性[1]。这注意到“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和开放特质,并综合考虑了可行性与必要性,得到较为广泛的接受(1)李向阳教授称之为发展导向型,相对规则导向型的一些区域协定而言。。“一带一路”在较长时间仍表现为区域机制,且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规则为主要载体的区域机制,共建“一带一路”带有一定的政策成分。国际社会因此对“一带一路”提供公共产品的举措存在一些误解,不少发展中国家将其视为一项中国的准对外援助计划[1]。在这些误解的影响下,有关“一带一路”的既有研究中,公平竞争问题未得到足够重视。
“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行业由于基础薄弱、技术资金匮乏等原因在全球市场上对投资者并无吸引力,中国企业的针对性投资为双方创造了新经济增长点,也难免“蹚地雷”。这种合作中双方关切迥然不同,需求又呈现结构性互补,各方都更为看重机遇,东道国尤其不会过分在意中国国有企业(主要投资代表)对当地竞争环境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