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杓丹
(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2.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自暴发以来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持续的影响。各国政府应对疫情所采取的贸易政策虽然是短期的,但因此产生和累积的国际贸易纠纷需要中长期进行消化和解决。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如何有效地解决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国际贸易纠纷,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第79条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的适用进行研究,尤其是对其免责条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研究显得尤其迫切。
对于长期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预见、不可估量的因素增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以及各国对货物贸易进出口的限制都有可能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甚至阻断货物流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合同当事人能否援引CISG第79条免除合同违约责任,需要结合CISG第79条的定义、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的特点以及各国防疫措施的性质来综合判定。
CISG第79条共有5款,作为“有约必守”原则的例外和免责条款,是CISG中最复杂和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该条并没有使用“不可抗力”的概念,主要阐述的是,一方因合同履行障碍超出其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