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研究

2021-12-04 01:58
法制与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车贷套路贷借款人

王 法

车贷型“套路贷”是“套路贷”的一种,团伙成员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依托民间借贷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将被害人名下车辆作为抵押物,后经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件,利用事先获取的车辆备用钥匙及提前安装的GPS定位器等作案工具,强行占用被害人车辆并以此要挟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再辅以软硬兼施的催债方式胁迫被害人归还虚高本息。公安机关在侦办“套路贷”案件时发现车贷型“套路贷”行为的表现形式较为鲜明突出,犯罪团伙所拥有的专业化团队在作案手段方面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行为模式,并且选择特定的目标群体实施“套路”,已经对广大受害群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和侵犯。车贷型“套路贷”案件应被视为一般性的“套路贷”案件,采取一系列常规对策是此类案件办理的基础,包括挖掘一般性的案件线索、彻查涉案团伙的组织架构、精心设计抓捕计划、追缴涉案赃款赃物等。本文将以侦查实践为依托,提出围绕抵押车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以期达到打击车贷型“套路贷”的侦查目的。

一、“套路贷”案件概述

车贷型“套路贷”案件是“套路贷”案件的一种,在分析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特征之前,首先要对“套路贷”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一)对“套路贷”案件的理解

“套路贷”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名称,而是因相似案件多发而形成的社会网络流行词,并逐渐被学术界引用,其被规制的主要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套路贷”最初由民间转型而成,从起初单纯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转变成带有预谋性、计划性地非法侵占借贷人的合法财产,甚至危及借贷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成为侵财类犯罪的新型表现形式。

(二)“套路贷”案件的常见类型

“套路贷”案件的常见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无抵押型“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首先利用借贷群体“急需用钱”和贪利心理,对外声称自己的贷款业务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抵押物,以此吸引目标群体。双方见面后,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对借款人推销贷款业务的优势,包括手续简、放款快等,引诱借款人与他们签订虚高合同,而后在还款时间上做出苛刻要求,并故意使用种种手段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使得借款人不得不承受不尽合理的超高额利息和高额违约费用。犯罪嫌疑人甚至采用暴力催收等方式,非法获取借款人财产。二是车贷型“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及车辆抵押合同后,寻找借口占用被害人车辆,或在被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车辆占用,并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及财产处分[1]。三是房贷型“套路贷”。犯罪嫌疑人诱使借款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中途使用手段故意造成对方逾期还款后,再采取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行逼迫借款人将抵押的房产过户。

概言之,各类“套路贷”案件皆有一个相似的“套路”剧本,犯罪嫌疑人在具体操作中使用不同的手段使借款人陷入被动,迫使其抵押不动产或车辆等昂贵资产,导致个人财产权受到侵犯。

(三)与类案的区别

“套路贷”案件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诈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侵财类案件有一定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规制“套路贷”的主要罪名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而“套路贷”案件和一般性敲诈勒索案件、诈骗案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套路贷”案件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产生民间借贷关系,犯罪嫌疑人中途故意制造事故导致借款人违约,而后采取各种暴力手段索债,而一般性的敲诈勒索案件和诈骗案件并不必有此复杂的过程。例如,犯罪嫌疑人对借款人进行电话“轰炸”,不停地打电话给借款人,要求其立即还钱并付齐违约费,还会以伤害借款人亲友等具有恐吓性质的言语逼迫借款人还款。犯罪嫌疑人甚至会直接来到借款人的居住地,在借款人居住的房屋大门、外墙、窗户泼油漆,或利用喷雾式油漆喷写侮辱性话语,对借款人的名誉和生活皆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此外,“套路贷”案件也不同于非法集资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区别依然有后两者的认定不必特别要求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有贷款这一行为要素。此外,非法集资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要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要侵害的对象是相对固定的。

二、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表现形式及行为模式

(一)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表现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后,寻找借口制造假象让借款人违约,而后借此侵占被害人名下车辆。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在被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车辆开走,被害人居于被动地位,不得以偿还不合理的超高额本息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方便后期强行开走借款人抵押的车辆,会在合同签署完成后要求借款人交出该车辆的备用钥匙作为担保,同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抵押车内秘密安装GPS定位器,以便在制造借款人违约后,实施下一步扣车计划,继而收取高额违约金、赎车费。

第二种表现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假借汽车销售、汽车经纪服务、代办年审、二手车交易等经营项目之名,实际实施汽车按揭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行为,其通过搜集客户信息,与当地部分汽车销售商协同作案。参与的销售商采用各种诱导性话语劝说购车顾客,诱导购车顾客贷款买车。劝导成功后,销售商便会诱导购车顾客到合作的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犯罪嫌疑人第一步往往会借助资质审查这一理由,蒙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方便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确认被害人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置合同金额与还款日期,有些合同将“提前还款”设置为违约的要件,且增加金融服务费、手续费等贷款项目以增加贷款金额,有些犯罪嫌疑人寻找借口阻止客户留存贷款相关的各项合同。第二步则是恶意、故意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并利用事先安装在涉案车辆的GPS定位器和车辆备用钥匙找到该车辆,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车辆,随后要求签订贷款合同者支付违约金、高额利息以及车辆赎金。该类行为往往涉嫌诈骗、敲诈勒索。

概言之,车贷型“套路贷”通常以抵押车辆作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媒介,被害人为达借贷目的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而犯罪嫌疑人则将抵押车辆作为故意制造违约勒索及处分对方财产目的的工具。

(二)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行为模式

一般来说,车贷型“套路贷”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套路贷”案件的方面在于,该类“套路贷”案件的犯罪主体紧紧围绕借款人名下车辆这一抵押物来实施犯罪,其行为模式从始至终围绕“车”展开,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车贷型“套路贷”案件作案人的行为模式流程图

1.吸引作案目标

“套路贷”有明确的受众指向,他们瞄准的不是目标群体的还款能力而是个人甚至家庭财产[2],所以对于具体的车贷型“套路贷”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瞄准那些个人名下拥有私家车辆且近期急需用钱的人。犯罪嫌疑人在放贷之前通常会要求对方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方便日后作案。此外,“套路贷”犯罪团伙往往会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不良社会青年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作为“中间人”为其搜寻目标“客户”,此类人群一般会有较丰富的作案经验。

2.签订合同

签订的合同主要以民间借贷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为主。犯罪嫌疑人先与借款人或购车人讲解贷款和抵押事宜,仅指出对借款人或购车人有利的方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会被收取各种模糊不清的手续费,合同中甚至有“提前还款亦是违约行为”的非常规要求。借款人与犯罪嫌疑人签订的是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最后实际拿到的借款额远远低于借款合同上的金额。

3.制作虚假银行流水

犯罪嫌疑人会将比实际借款金额多一倍甚至几倍的借款金额先行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犯罪嫌疑人在放款时,先将虚高的金额通过ATM机转账给借款人,但要求借款人当场立即将多出实际借到的金额的那部分以现金形式交给犯罪嫌疑人,此举也为日后提起虚假诉讼埋下“伏笔”。

4.制造违约事项并扣下抵押车辆

如果借款人能够按期还款,出借人会利用看似合理的理由故意制造事故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逾期违约费。犯罪嫌疑人会制定苛刻的还款期限,不能提前,亦不能逾期,甚至将时间精确到分钟。一旦借款方没有按照苛刻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如数还款,犯罪嫌疑人即认定其逾期还款。在多次认定逾期之后,逾期违约费会越来越高。制造违约或认定违约既是普通“套路贷”的常见现象,也是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常见现象,但不是必然现象。在虚高合同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被害人抵押的财产可能不会出现特意制造违约现象,但是其他情况下,借款人“被”违约,产生巨额违约费则是常见现象[2]。

5.催款索债

犯罪嫌疑人在扣下抵押车辆后,会随即联系被害人,以不按约归还本息以及交纳巨额违约金拒不返还车辆为由相威胁,以达到勒索及非法处分财产的目的。例如,某车贷型“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在制造违约后,随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车辆开走,而被害人车内有6万余元现金以及被害人的重要物品,犯罪团伙便利用这一把柄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被害人被动同意对方的非法要求。此外,当虚假债务累计到一定数额时,犯罪嫌疑人开始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催债,如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利用特殊软件不间断群发骚扰短信、拨打威胁电话给通讯录中的联系人;专门负责催款索债的“打手”直接找到借款人,以殴打或非法拘禁等硬暴力手段恐吓威胁借款人;在借款人住处喷油漆、拉横幅、制造噪音等;提起虚假诉讼。因为犯罪嫌疑人保存了完整的借款证据材料,迫使借款人按照虚高借款合同进行不合理还款,否则会陷入犯罪嫌疑人制造的虚假诉讼圈套之中。

三、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手段专业,产业化特征突出

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完成单靠个人一般来说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该类案件的主要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团伙化、犯罪手段的专业化以及犯罪的产业化。时下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犯罪团伙人数众多,且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与上下级关系,有负责管理财务的,有负责筹资放款的,还有专门负责上门要债的。此外,该类案件的犯罪团伙还具备一定空间大小的停车场地。成立借贷公司、拥有停车厂房、雇有专门负责催债的打手团队等,说明该类犯罪已经趋于产业化,

据侦查办案人员总结,此类团伙成员一般分工如下:1.管理高层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仅起到提供资金、场所以及对犯罪活动进行组织、指挥的作用;2.中间人负责搜集客户信息,介绍并引进目标客户办理贷款;3.“推销”员负责与中间人介绍来的客户针对借款具体事项进行洽谈;4.引导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作虚假银行流水、发放贷款的财务员;5.负责秘密转移借款人车辆、上门索债、提起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等。

(二)犯罪行为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

车贷型“套路贷”犯罪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如下:1.犯罪嫌疑人通常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在抵押车辆中安装GPS定位器。2.有隐蔽的停车场所。一般来说,“套路贷”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数量庞大,那么对于车贷型“套路贷”案件,涉案抵押车辆的数量必然也是较大的。抵押车辆体积庞大,易被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寻找发现,因此犯罪团伙会将所扣留的车辆存放于较为隐蔽的具有一定容纳空间的场所内,比如废弃工地、私人停车场等场所。3.犯罪嫌疑人为避免产生痕迹物证成为侦查机关破案的证据,往往会选择现金放贷和收取现金手续费。公安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从资金方面入手,需要从银行调取存款以及转账记录,这时侦查人员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每次都会让借款者取出刚刚存入或转入的大部分现金,借贷人会寻找一个隐秘的场所,让借款人将多于合同金额的那部分现金取出还给自己,使得这种借钱的流程表面上看是合理的,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该类案件的犯罪团伙均会对团伙中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作案流程和“套路”,其中,选择现金交易的方式就是作案流程中关键的一个步骤,其最终想要达到的效果就是为了让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无法采集到相关证据。

(三)被害人法律意识较低,防范意识薄弱

车贷型“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对法律常识一知半解,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以及金融常识,当犯罪嫌疑人诱导其签订不平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合同时,借款人往往不会特别注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被害人轻信互联网新媒体以及街边小广告上的“无需抵押”“无论资质”“秒到账”等贷款信息,或经亲戚好友介绍被诱骗借款[3],这就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案件认定和审查的难题。

四、车贷型“套路贷”案件侦查对策

(一)提高侦查取证水平,重视证据链条分析研判

相较于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车贷型“套路贷”主要通过对实体的犯罪现场勘查获取案件相关痕迹物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大多通过公安内网综合查询比对、分析研判、扣押鉴定等方式获取案件相关证据。证据主要包括抵押车辆信息、车辆抵押合同、伤情鉴定报告、视频监控信息、电话语音资料、现场勘查信息等。对于证据的收集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水平,在取证中,侦查人员首先要做到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取证程序方面的合法;其次要遵循刑事证据的客观性采纳标准,确保证据效力的达标;最后要做到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要针对已经形成的证据链条进行分析、研判,为查清车贷型“套路贷”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做准备。在对该类案件的证据链条进行分析和研判时,侦查人员应当在接触具体的案件侦查工作前,反复研究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信息,综合分析查询案件其他方面的线索,同时应从该类案件中的借款入手,厘清资金流向和路线,分析、倒查可疑账户信息。侦查工作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专门调查小组领导应组织成员商讨对策,就现有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对于已经查询到的涉案款项和物品,侦查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追缴,对相关嫌疑人实施一定的侦查强制措施。

(二)强化传统摸排手段,广泛收集案件线索

侦办车贷型“套路贷”案件必须重视抵押车辆这一关键物证。一般而言,犯罪团伙牵涉的涉案抵押车辆数量较为庞大,存放数量如此庞大的车辆必然需要较大的场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此类案件的这一特征,组织管片民警在辖区内仔细摸排,对犯罪嫌疑人可能用于存储抵押车辆的场所进行排查控制,加强刑侦基础工作。经过排摸,将此类场所中的车辆信息汇总到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检索车主通讯方式,逐一询问车主车辆相关情况,简单了解情况后发现符合或接近“套路贷”案件特点的,应将可疑的近乎可以认定为“套路贷”案件的线索和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甚至可以在车主同意且距离办案单位不远的情形下,约定与车主(被害人)进行当面询问,如有可以固定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应当依法采集,并将有关线索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线索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成立车贷类“套路贷”案件专门小组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

通过利用公开管理、秘密探查力量、技术侦查手段等方式加强对二手车辆交易市场以及“黑市”等阵地的控制,扩大线索来源,贯彻侦查经营[4]的理念。安排一部分秘密力量对一些新出现的可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秘密控制,排查其资金流向和实际业务情况,将特殊阵地控制工作中收集到的可能涉案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三)适时公开案件特点及侦查终结等情况,强化公民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公安机关应根据全国侦办此类案件的经验,归纳各色“套路”,凭借通俗易懂的宣传视频或文章、海报,公开发布在新闻媒体及公安机关官方媒体账号上,在案件多发地区,如有必要可组织群众学习。还可以聘请在金融借贷方面有一定权威的专家开展座谈会,向社会公众讲授金融借贷方面的常识和应注意的问题。此外,应特别注意发挥好社区民警的作用。社区民警要走进住户家中宣传和讲解,提醒人们要通过正规渠道借贷。

当然,在公开案件相关特征的同时,必须注意保守侦查秘密,包括对侦查措施、犯罪手法以及侦查阶段的保密。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公开此类案件特点以及侦查终结等情况时,要把握好公开的度,主要公开的是犯罪行为的表象行为特点、防范措施以及涉及该类案件的预防措施和相关法律常识。

五、结语

本文在阐述一般性“套路贷”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将车贷型“套路贷”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尤其是对其表现形式以及作案人的行为模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并根据公安一线工作实践,针对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部分具体特征,总结归纳车贷型“套路贷”案件的侦查对策,整理归纳一线民警针对此类型案件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贯彻侦查经营理念,加强刑侦基础工作,以达到打击与预防该类犯罪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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