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谣言的刑法规制

2021-12-04 18:22王飞
理论观察 2021年7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谣言

王飞

关键词:涉疫;谣言;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7 — 0113 — 03

一、引言

随着2003年SARS等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以及网络技术进步,我国涉疫谣言刑法规制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过程。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四部院及时颁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意见》),进一步完善涉疫谣言刑法规制。对涉疫谣言进行刑法规制,首先要对涉疫谣言概念进行分析和司法界定,明确涉疫谣言刑法内涵、外延和范围。除了谣言概念刑法界定外,还要探讨通过何种立法方式逐步完善涉疫谣言刑法规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涉疫谣言刑法规制的重点。

二、谣言的概念和涉疫谣言刑法界定

(一)谣言的概念

《辞海》对谣言释义有二:一是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谣言,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定义为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概念定义比较相似,都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传闻或消息。只是《辞海》从信息生产角度出发,对谣言多了一个捏造的消息解释。

但从历史和学科维度出发,对谣言概念却有不同的定義和解释,主要有未被证实说、虚假说、故意说、即兴新闻说、解释与评论说、历史习俗与神话说、都市传说(故事)说、对抗说、反映与投射说、不确定信息说???,在国内比较广泛接受的是虚假说,虚假说本身没问题,谣言肯定是虚假信息。但涉及涉疫谣言刑法规制方面,还需要对涉疫谣言进行刑法界定。

(二)涉疫谣言刑法界定

虽然法律上也对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如《刑法》第378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对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涉疫谣言并不是刑法用语,那么涉疫谣言刑法规制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界定:第一、刑法规制的谣言是不是等同于虚假信息。第二、涉疫谣言是否等同于不符合事实的信息。第三、虚假信息不会自我标明,对于真假难辨的信息只有核实确证后才能证实为虚假信息,那么在刑法上,信息主体对真假难辨的信息有没有证实确认义务。

《现代汉语词典》把虚假解释为跟实际不符合,那么虚假信息就是跟实际不符的信息。而无论《辞海》还是《现代汉语词典》都把谣言解释为没有事实依据的传闻或消息。根据文理和字面解释,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等同于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如有事实依据但依据的事实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但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解释,此类虚假信息不是谣言。因此,谣言和虚假信息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谣言肯定是虚假信息,但虚假信息不一定是谣言。因此,虚假信息范围比谣言广。

刑法对谣言界定为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还是界定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不同界定对刑法规制涉疫谣言有着不同影响,因为把谣言界定为不符合事实信息,则扩大了刑法规制范围。

如李文亮案中,李文亮在微信群中转发、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是谣言还是虚假信息呢?如按照《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定义和解释,该信息不属于谣言,因为该信息有一定事实依据,即李文亮同时在群里转发了“1张标有‘SARS冠状病毒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等字样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图片”。因为不属于谣言,故刑法不能对其规制。

那么该信息是不是虚假信息呢?从事后来看,该信息属于虚假信息,因为其依据与事实不符,即最终检测结果证明不是SASA病毒。此时,如果把谣言或虚假信息理解为不符合事实信息,则是刑法规制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李文亮免责主观前提是他不明知事实依据是虚假的。

有学者出于限制解释的立场主张把虚假信息理解为“‘没有根据的消息,而不能理解为‘与事实不符的消息”,笔者并不赞同,根据对谣言以往立法历史考察,司法解释对谣言相关概念很多作了扩张性解释,如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实施诽谤解释》)对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做了扩张性解释,没有理由相信立法者把虚假信息理解为没有根据的信息这种限制性解释。另外,根据文理和字面解释,虚假信息也应该理解为与事实不符的消息或信息。实际上,2020年涉疫谣言司法意见直接把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也就是把谣言等同于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第三、司法实践上,虚假信息被界定为不符合事实的信息。下面以宋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宋某在明知力和行公司员工唐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向四个人数均在448人以上的微信群内发“力和行你们服务人员新冠阳性还去工厂服务吗?”信息以及该阳性报告单图片,最终,宋某被判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此案中,宋某向微信群散布的信息依据是报告单,也就是说宋某发送的信息是有事实依据。但依据事实——阳性报告单图片却是唐某为逃避出差伪造的。因此,宋某向微信群中传播的是不符合事实的信息而不是没有事实依据信息。由于宋某主观上明知阳性报告单为唐某伪造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因此,被判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从此案中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涉疫虚假信息被界定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不是没有事实依据信息。

涉疫谣言扩张解释是否造成网络寒蝉效应?要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涉疫谣言刑法主观构成要件和信息主体对真假难辨信息是否有核实、确认义务等两个方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涉疫谣言刑法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除了故意外,还有一个重要要件是明知,即是否明知编造、传播的涉疫信息没有事实依据或不符合事实。笔者认为,谣言和虚假信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都是一样的——明知或故意,即信息的生产者和传者在生产时或传时是否明知该信息没有事实依据或与事实不符而故意生产和传播。举上面宋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例子,如果他人主观上不明知检测阳性报告单为唐某伪造,而依据该阳性报告单传播唐某新冠检测为阳性的信息,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网络时代,信息生产和传播都是海量的,面对海量且真伪难辨的网络信息,作为信息主体,没有能力也没时间去核实和确证每条信息真伪。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此,刑法并没有规定信息主体对真假难辨的涉疫信息核实确认义务。

因为谣言和虚假信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一致性以及刑法没有规定信息主体对真假难辨信息核实确认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涉疫谣言扩张解释不会造成网络寒蝉效应。如果增加信息主体核实确认信息真伪义务,那无疑阻碍了网络信息的正常流通,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网络寒蝉效应。

三、涉疫谣言刑事法规和罪名

(一)涉疫谣言刑事法规

涉疫谣言刑事法规主要有刑法和刑事法律规范。

直接涉疫谣言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3年最高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该解释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由以前的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扩张到虚假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信息,规定编造或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另一个是2020年四部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意见》。在该意见中,在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规定中把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但该意见中,涉疫谣言犯罪懲治中没有提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除以上两个司法解释、意见外,涉疫谣言刑事法律规范还有2013年的两高《网络实施诽谤解释》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等。

《网络实施诽谤解释》对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概念做了扩张性解释,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作出了具体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网络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则把不真实的重大疫情信息归入虚假恐怖信息范围。

(二)涉疫谣言罪名

涉疫谣言涉嫌罪名主要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涉疫谣言罪名主要通过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以及扩张性司法解释完成。

通过刑法修正案新增涉疫谣言的罪名主要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其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开始时并不明确涉及涉疫谣言规制,是以后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把涉疫谣言纳入规制内容。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此时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2003年《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扩张到虚假的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信息。2013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把不真实的重大疫情信息归入虚假恐怖信息。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直接把虚假疫情信息列入其规制对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则没有明确虚假疫情信息是否规制对象,但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意见》把虚假疫情信息纳入该罪范围。

除了以上新增罪名外,其他涉疫谣言罪名通过对原有罪名扩张性解释完成对涉疫谣言刑法规制。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对涉疫谣言刑法规制主要罪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四、涉疫谣言刑法规制司法实践——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例

笔者在2021年9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罪案例共12例,分别涉及到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7例,编造虚假信息罪4例,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例。

以上案例显示,第一、刑法对涉疫谣言主体规制重点是涉疫谣言生产者而不是传播者,因为12例案例中,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仅1例。

第二、说明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涉及编造虚假信息罪、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三种罪名,单独的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也可以成为单独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不存在单独的编造虚假信息罪”。

对涉疫虚假信息生产者来说,构成犯罪,需要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并利用网络或其他媒介进行传播,如果信息生产者传播是特定对象,则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如果信息生产者传播是不特定对象,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4例涉疫的编造虚假信息罪中,有2例是通过电话向特定对象如派出所值班电话、120散播虚假涉疫信息。有1例是涉案人员把虚假涉疫信息发布在献血微信群中,还有1例是通过微信把虚假信息发送企业负责防疫工作人员。从以上可以分析出,涉疫编造虚假信息罪中,信息生产者传播对象为特定对象,如派出所值班电话、120等。

单独涉疫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构成要件为明知和故意,即明知涉疫信息为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如前述宋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中,宋某明知唐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系唐某自己伪造的情况下,仍向微信群中发送伪造阳性报告单图片。

五、结语

涉疫谣言刑法规制随着重大疫情出现和网络技术进步而不断发展完善。2003年SARS爆发,通过对恐怖信息范围扩张性解释,对涉疫谣言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进行规制。2013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疫情谣言成为刑法规制对象。所以,站在涉疫谣言刑事立法历史角度,涉疫谣言刑法规制主要通过新增罪名以及扩张性解释完成。

在现有语境下,涉疫的谣言等同于不符合事实虚假信息。对真假难辨的涉疫信息,信息主体没有证实义务,只要其不明知编造、传播涉疫信息是虚假信息,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上,涉疫谣言刑法规制重点是编造或编造并传播涉疫虚假信息行为。

〔参 考 文 献〕

〔1〕雷霞.谣言生命力解读——谣言概念及公式研究综述〔J〕.新闻记者,2020,(11):86 -88.

〔2〕国家监委调查组.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EB/OL〕.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003/t20200319_213880.html,2021-09-05.

〔3〕孙万怀.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09.

〔4〕参见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的规定.

〔5〕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津0115刑初211号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2021-09-01.

〔6〕苏青.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J〕.当代法学,2017,(01):21.

〔7〕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赣0703刑初181号判决书、(2020)粤0881刑初222号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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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8〕中國裁判文书网.(2020)湘1302刑初160号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docId=669e8d1fb3a44bdcb8d9abca0187ff34,2021-09-01.

〔9〕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苏0481刑初73号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docId=044f672bb0344960955eab88010327fc,2021-09-01.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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