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全面提升常压罐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2021-12-05 05:58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赖永才
中国船检 2021年11期
关键词:罐车罐体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赖永才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常压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常压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等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全面提升常压罐车安全运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在此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4月8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伴随《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翻开了新的篇章。

《通知》发布的背景及其要求

国内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一方面,缺少类似于特种设备领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和监督检验制度。另一方面,也有别于国际上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缺少国际上成熟的定型设计批准制度。导致不能从源头上避免设计和制造上存在的诸如材料与装运介质不相容、结构设计不合规、主要技术参数选取混乱、介质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材料厚度不足、安全附件配置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以往相关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罐体壁厚不达标、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恰恰暴露出常压罐体设计、制造和检验等环节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不能有效实施到位这种弊病的存在。《通知》的发布,将从源头全面提升常压罐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通知》明确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并且引入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作为唯一可以实施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机构参与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根据《通知》,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通知》严格了新车办理有关证照要求。强调罐车上路营运的必要条件是常压罐车罐体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明确各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核办常压罐车有关证照时,须确定罐体具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否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这些规定是一环扣一环的,上一环节的审验未通过,不能进入到下一环节的审验,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管发力,杜绝不合格罐车上路运行,从制度和操作流程上保障了常压罐车道路运输安全。

《通知》强化了介质管理及变更要求。一段时期以来,“一罐一品”严重制约了运输企业罐体的使用效率。国际上,除了某些特定的危险货物采用专罐运输外,对于一般化工液体货物的罐式运输设备也未强制实施“一罐一品”。基于此,《通知》充分考虑了行业现状和罐体多介质适装性运输效率需要,解业内困惑,从出厂检验的介质审核和定期检验中的介质变更两方面明确了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的有关要求,避免了多部门管理中的不必要的重复工作。需要指出的是,适装介质的审核,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检验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罐体适装介质审核的技术要求,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每一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审查介质与罐体结构、设计代码、罐体特殊规定、介质与罐体和附件材料的相容性、安全附件的配置以及罐体结构部件功能性要求等是否相符,并根据罐车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明确介质的充装量限值。

《通知》还针对存量常压罐体现实存在的各种先天性的质量问题,列出了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内容涉及罐体结构及几何尺寸、罐体外观、附件、罐体材料、罐体壁厚5大类共16个重大安全风险子项,存在的这些重大风险的常压罐体如果不能在6个月内得到有效整改和消除,罐体将不能获得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给治理环节的定期检验提供了明确的合格判据。

发挥责任担当,助力平安交通

中国船级社是我国唯一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接受政府授权,多年来代表国家在履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中,在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检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检验经验和技术成果,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工厂认可、基于图纸和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型式试验的定型设计批准、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把中国船级社多年在国际可移动罐柜检验的技术积累和实践经验应用到常压罐体检验上,必将有助于从源头上全面提升常压罐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一直以来,中国船级社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调研和法规标准梳理。早在几年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识到道路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的重要性,启动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状况调研和法规、标准梳理研究相关工作。中国船级社派出专业人员参与调研和相关研究,同时邀请专家调研组到中国船级社进行专门调研,向专家汇报可移动罐柜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要求,国际上在公约框架下可移动罐柜的成熟的定型设计批准和检验模式,以及中国船级社在国际多式联运可移动罐柜认可检验上的成熟经验,相关工作受到专家们的高度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船级社积极开展对《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的研究工作,编写《中国标准体系与ADR对比分析研究报告》,同时借鉴ADR的理念,参与JT/T 617.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系列标准的编写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起草以及《通知》制定等相关工作,并参与编写用于指导检验机构实施常压罐车罐体检验的有关技术文件。

为积极响应主管部门开展常压罐车治理工作,中国船级社着力加强常压罐体检验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常压罐车罐体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条件,组织技术力量对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系统研究,制定《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实施细则》、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管理须知以及相关检验指导文件。同时,系统地对从事常压罐车罐体检验的各类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评定,建立了一支具有百余人经评定合格、具备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检测知识和能力、覆盖全国的检验检测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常压罐体检验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随着2021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的发布,作为承担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的专门机构——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的32个分支机构被列入该名单,全面展开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工作。

此次《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通过采取“严把新罐车准入关、综合施策消化存量、优化罐车准运介质、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六大措施,计划通过一年半时间的集中治理,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输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中国船级社将立足交通强国建设的高度,全力以赴,发挥国有检验机构的使命担当,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指导和监督各分支机构在常压罐体检验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尺度”。安全、扎实、有效地开展常压罐体检验工作,进一步推动自身陆上检验服务迈上新的台阶,为改善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和平安交通建设做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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