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精华 守正创新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解读

2021-12-05 06:35
人民之声 2021年12期
关键词:执业医疗机构医师

文 许 勇

2021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推动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积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恰逢其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健康事业、对中医药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也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医药赋予了新的使命与责任,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此外,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中医药条例恰逢其时。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公布施行,该法在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人才培养、传承传播、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2000年3月30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在适用范围、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等方面与中医药法不一致,亟需修改,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二是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现实问题的需要。目前,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比如“中西医并重”方针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对中医的财政投入明显低于西医,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少、定价低,中医医保范围偏小,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医药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亟需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扎实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走在全国前列,中医服务量全国排名第一。作为中医药大省,我省在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参与疫病防治、岭南中药材保护、中医药人才培养、社会办中医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必要将有关实践经验固化为法规条款。

反复修改 体现特色

条例经省委批准,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组建起草工作组历经1年多时间完成草案初稿,省司法厅开展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工作和省内外的立法调研工作。经反复研究修改,条例草案于2020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解决中医医师执业范围受限过多的问题,建议适当扩展中医医师执业范围”“为了加强中医药在突发传染病防控中的作用,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中药质量安全、中医药广告宣传、中药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反映比较集中,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并再次向人大代表和相关单位、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2021年3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3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为了促进中医医师执业范围适当扩展,第十三条增加了中医医师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的内容;为了加强中医药专家在突发传染病防控中的作用,第十六条增加了组织中医药专家制定防治方案、参与医学救援的内容。另外,为了加强对中药质量的监管,保障中药质量安全,增加了三条中药质量监管的内容。同时,增加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药广告宣传作出规范,并相应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

7月29日,条例进入三审阶段。为了与相关上位法保持衔接,第十三条中执业范围的相关表述修改为“执业范围的确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第十五条增加了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内容。为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发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中药制剂调剂可以委托批准和按照品种批准,极大推动了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的内容,体现了我省中医药发展特色。为了优化中医药支持政策,第四十条增加了“遴选中医优势病种,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医治疗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库”,成为条例一大亮点。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8章59条,包括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涉及面广,重点突出,主要有以下特点:

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条例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补齐中医药地区发展不平衡短板;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放宽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准入限制等。二是拓宽中医医师准入路径。规定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依法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四条)。三是明确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强调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的优势。四是新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设置和深入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内容,鼓励依法提供互联网中医药服务。

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应急中的作用。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明显短板,如应急物资缺乏、院感防控能力弱,中医药不能及早参与、全面参与诊治过程等。对此,条例总结疫情防控经验,把这次疫情防控中西医结合的有效做法固化下来。规定了中医药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明确中药预防方的使用范围,确保中医药第一时间参与,中西医联合救治,在中西医并用中实现中西医并重。同时,新增按规定增设中医疫病课程和支持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协同攻关等方面的内容。

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在立法过程中,普遍反映中医类别的医师经执业注册后,能在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却不能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对此,条例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依法可以在非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执业,并可以在医疗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支持非中医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建立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中医相关知识,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加强中药保护,促进中药产业发展。条例围绕质量这条中药的生命线,大力推动中药的标准化建设,把高的质量标准、严的质量监管 贯穿药材种采、药品制造、医疗服务全过程。一是加强对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支持岭南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二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推动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与省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建立中药材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三是促进中药新药研发,支持开展以古代经典复名方、中医经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中药新药研发创新;四是加强对中药饮片炮制的规范管理,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升;允许医疗机构依法委托炮制中药饮片;五是促进中药制剂的发展,明确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权限,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共享使用和研发转化;六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服务国家战略。

遵循中医药教育规律,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条例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的规定基本都是新增内容。一是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建立起以院校教育培养为主体,以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为补充,师承教育贯穿全过程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二是对扶持基层中医药人才进行了规范,明确将在基层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考核认定副高职称人员范围;三是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优化社会评价和同行评价,注重考核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四是对中医药科研攻关作出规定,增加了“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药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与评价”的内容,对于加快中药新药上市提供有力支撑。

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优化政策支持。针对目前我省还有67个县(市、区)未独立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医药工作缺乏实质抓手的现状,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中医药管理人员。为解决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少、定价低,中医医保范围偏小、中医治疗未能实现与西医治疗同病同效同价支付等制约中医药发展的核心问题,条例规定了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中医特色治疗的支付方式改革,规定了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医治疗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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