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储槐植
(1.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2.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反杀”不是法律上的名称,是指行为人面临侵害人杀害之际,反过来将侵害人杀死。近两年一大波反杀案件引起关注,“昆山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每一次反杀案的发生都会引发争议,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的争议涉及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问题,涉及是适用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特殊防卫规定,还是适用刑法第20 条第2 款的防卫过当规定的问题。刑法第20 条第3 款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称为“特殊防卫”条款,其内容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 条第2 款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称为“防卫过当”条款,其内容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昆山反杀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①昆山反杀案案情介绍:2018 年8 月27 日的21 时30 分许,犯罪嫌疑人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