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 高涵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落实这一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通过程序上的先行先试践行蕴含实体和程序双重意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试点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合理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参见2018年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尽管认罪认罚从宽业已法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但试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并未因其作为基本制度随之完全消解,有些问题依然残留于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等方面,亟待理论诠释和制度完善予以厘清。同时也需要对“合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运行中的风险予以程序控制,以免这些风险随之潜入而影响制度的有效实施,致使程序隐而不显的出现偏差,制约或者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践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对上述风险予以程序控制,实施此制度的程序控制更期待理论研究予以特别关注。因为域外辩诉交易等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不因“有益”借鉴而自行断离,即使借鉴的“制度合理”,也会因其生长在不同土壤滋生出新的风险,如果再加上我国特有法律传统和诉讼结构在制度实施中对“有益经验”的消蚀,衍生异化制度的风险毋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