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转让和出租的历史角度探讨“农地出让”理论

2021-12-06 02:44:54贺有利甘政法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年12期

贺有利,甘政法

(1.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甘肃兰州730000;2.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法制报分公司,甘肃兰州730000)

《“农地出让”理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理论探讨》[1]研究认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土地,是农村土地不能转让、交易,是农业和农村最主要最重要的农村土地要素没有市场化,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成为市场唯一无法有效配置的生产要素,严重制约了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形成我国的“三农”问题,解决办法就是“农地出让”,“农地出让”结果是“现代化绿色农场+县域中心城镇化”[2]。

1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或者非法转让

1988 年4 月12 日以前,我国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都不能转让(买卖)、出租、抵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 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时期国内城镇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主要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侵占、买卖、出租,与我国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基本能够适宜,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实行,市场要求最有效地配置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市场要求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要素市场化,要求土地出让及转让(买卖)、出租、抵押。我国在1988 年以前城镇化进程非常缓慢,进城家庭比较少,但也有进城家庭将自己的农房卖给同村农民,实质是通过农房买卖同时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买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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