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乐
民国时期国家监察院与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谢文乐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孙中山认为,中国自古以来便有脱离君权而独立的弹劾权,“是很好的监察制度”,所以,他们要延续继承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好传统,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院。既然监察院是承袭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合理成分而建立的,那么,我们不妨通过对二者的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监察职权及行使方式、监察机关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了解其中的相似和相异之处,从而更好地把握当下监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中国古代;传统监察制度;监察院;比较研究
我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秦朝在中央设立最高职官三公,分别为御史大夫、太尉和丞相。其中中央最高监察大权由御史大夫掌握;在地方各郡设监御史,负责监督地方官吏,但监御史不隶属于地方,而是直接由中央垂直领导。汉代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中央主要有三个系统:一是丞相司直,由丞相直接率领,辅佐丞相纠举不法官员。二是司隶校尉,是负责监督京师和京城周边地方的特设监察官。三是御史台,由御史中丞担任御史台行政长官,在殿中负责察举非法。在地方,汉武帝划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中丞,代表皇帝监察统治地方。[1]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从少府中分裂出来,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与行政、军事、司法等机构并行,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国家专门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