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清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在长期的从政实践中不断总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地方和中央两方面实践经验,以巨大的理论创新勇气,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党的中央文件中正式予以确认的。从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层面来看,习近平是最早使用“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概念来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的领导人。2002年12月4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代省长的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结合浙江依法治省实际,全面论述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增强法治观念,首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浙江人大》2002年第12期。作为地方主要领导人,习近平在当时率先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治省、依宪执政、依宪办事等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重要论断,表现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非凡理论胸襟。200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习近平第一次明确地把宪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