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震宇
作为房地产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能经常会思考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追求“最大公约数”能否符合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能否契合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将最终决定能否解决全体债权人利益诉求的问题。2006 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平保护破产房企中各类债权人的立法基石,适用清算、重整、和解程序。
在破产债权衡平保护中寻求清偿比例的最大公约数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涉众涉稳。比如:在多个常州地区的房企破产案中,均有成百上千户的债权人,这是追求“重整式清算”的价值与动力所在。从2018 年江苏高院发布的十大破产案例来看,其中明德重工破产重整不成转入清算案,就是重整式清算的成功典范。当然,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而最终能够获得成功的案例较少,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中运用起来更难,但这丝毫不会阻却管理人就此挑战难度的信心。
二是房企破产的路径选择问题。“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破产审理程序中有三驾马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一般情况下,程序一旦选定就尘埃落定,择一而终。实践中虽有程序转换成功的,但总体数量不多。而房企破产中,会面临一个尖锐而核心问题:续建能否实现,这又为何?因为,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