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林华,晋 华,余 婧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实施欺诈性行为或者偏颇性行为,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全体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的原则,破产管理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行为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商法破产制度里的一项制度,在追索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随着《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破产撤销权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仍有很多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欺诈性清偿行为是指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损害,具体如下。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未取得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将债务人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外的其他人,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例如债权、物权、商标权等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财产实际上还包含形式约定有偿,但是实际无对价支付的虚假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1]。是否为无偿转让财产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二是无偿加入他人债务。
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关键在于“无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