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法的视角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21-12-06 23:34:53王巧如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4期

摘要:我国现行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污染企业所设计的一种制度。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与污染企业达成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如果企业在六个月内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则赔偿行为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环境公益诉讼生效后未履行完毕,污染企业被裁定破产,则不能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缺陷凸显。笔者从破产法角度来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并探讨应对措施。

关键词: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破产、撤销权、优先权

前言

2018年4月,深圳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信隆公司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经查,这家公司前三CP课车间(电镀车间)和前三部AN课车间(阳极氧化车间)中间过道下埋藏的雨水管道周边土壤有淡黄色废水渗出,废水中含有总铬及六价铬等污染物。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初步调查和鉴定评估,此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在935万元以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信隆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就修复此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有关费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约定信隆公司投入近两千万元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实践中渐渐出现大额的生态环境赔偿案件,这些案件引起了作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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