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关 殷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2015年底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信息公开案①,是我国司法界在缺乏行政滥诉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对治理行政滥诉的一次大胆尝试,其处理结果对同类型滥诉案件治理以及相关规范的出台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关于陆红霞一案的具体案情并不复杂:2013年11月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发改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包括了《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但陆红霞认为发改委公开的内容( “长平路西延工程” )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 )不符,以信息公开缺乏准确性和针对性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与此同时,为了表达对当地政府拆迁补偿政策的不满情绪,陆红霞及其家人三人在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以“生活需要”为由,先后94次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发改委等七个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繁多、各不相同且涉及面广,试图干扰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以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收到答复后,又向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公安厅等复议机关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经复议程序后,其仍不服,再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违法和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36次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对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诉权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