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众
(济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新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规范、最完善的军人退役就业安置制度。这一制度的创建,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稳定运行于1957年前后。深入考察1949~1957年间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制度创建的背景、过程及其运行的特点,有利于深刻理解创建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并为新形势下军队的退役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退役军人就业安置的问题已有了初步探索。当时,军人退役安置主要是休养安置和退休安置方式,就业安置极少,仅是补充形式。主要是把尚有工作能力的不能适应部队战斗生活的伤残军人和年老体弱军人安置到地方工作,由地方政府给予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组织过两次较大规模的军人退役安置。第一次于1941年,精兵简政,各部队缩编,一批年龄或者身体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军人被安置到地方。第二次是在抗战胜利后,强调“兵贵精不在多”,军队大幅裁减了后勤和机关的非战斗人员并安置到地方工作。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纲领中要求,解放区重视“优待残废军人,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1)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急需大批干部,从而为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制度的创建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