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邹平市魏桥镇人民政府,山东 邹平 25621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体是指在基于农村集体资源产权归属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股份合作的形式,将集体资源折合成股权,将农民转变为股民,农民按所占份额享有集体产权收益的一项经济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助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对如何推进农村经济制度改革展开探讨,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经济结构优化与集体经济发展,可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如:新型农业、家庭农场等等,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制度,坚守法律底线,方可确保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中,应避免出现过度追求经济的现象,避免忽略法律底线。基于此,农业集体产权结构调整中,要以宪法为基础,加快制度改革,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助推农业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结构调整中,应重视对市场化机制的引入和应用,始终坚持市场发展要求,将其作为法治手段,推动改革发展,充分发挥集体资产的价值作用,提高发展活力与动力,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农村产权制度更为注重的是分配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管理经济功能、收入的可持续性,这对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是不利的,所以必须要明确经营的市场价值,积极开展股份量化,将股权流转价值最大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