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敏丽 钱 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湖北 襄阳441700)
首先,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环保部门的执法机构,为环境监察支队,具有对违法行为调查和取证的职能。而环境监测部门是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其工作主要是为环境监察提供法律依据,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报告往往不够及时,导致了两者无法统一协调运行。在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时,常出现独自处理的工作局面,缺乏共同解决方案的协调统一,导致不能高效解决问题。目前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构建两者协调发展的新模式,强化二者的有效融合,实现双方的协调运行,进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要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加强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应加强环境监察部门与环境监测部门的共同协作。环保部门应为二者的联合建立新的联动机制,运用科学化的方式,结合双方工作的优势,不断强化对环境保护的效果。目前,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合作较少,大多依靠本部门内部的职能和工作来执行环保工作,造成环境保护功能较弱,无法实现更有效的环保效果。因此,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环境状态和变化的趋势来进行考量,结合目前两个部门的具体能力设置相应的联动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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