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颁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5次修订,共16章215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该法的颁布施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是中国民用航空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25年的实践证明《民航法》是一部良法,在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产生的社会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作用,为民用航空安全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多年持续不懈的民航法制建设工作,我国建立了内容较为齐全、层次较为分明、配套较为完善的民用机场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民航法》通过1章17条,对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许可、环境保护,以及付费使用助航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其统领下,就民用机场而言,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民航法》(法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规章)、《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标准,对民用机场规划、建设、使用、运营、服务、环境保护等整个生命周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