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旭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我国环境法历经四十年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在法律体系内外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早在20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环境法发展应走上法典化道路,但最终选择了修订基本法道路。时值民法典编纂完成之际,环境法的法典化再一次被广泛关注,甚至有学者已经开始从环境法法典的框架体系与逻辑证成等问题进行研究,但从我国环境法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环境法法典化的时机并未真正到来。环境法的法典化需要从我国的社会环境方方面面分析,虽然法典化的背景并未形成一个客观规律,但对于法典化正当时的条件即便尚未达成共识,却也不外乎有二:部门法自身的发展与外界给法典化创造的环境。
法典化运动的开始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予以支撑,这些条件包括能够影响到法典化运动的多个方面,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制状况和法治意识、对法典的需求等。而环境法法典化“条件成熟论”即指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环境法进行法典化运动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环境法法典化恰逢其时。环境法法典化的条件是否达到成熟状态,首先应当对法典化的内涵做一个界定。作为法典化条件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制状况等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法典化的内涵对审查法典化运动进行时这些条件是否达到成熟有重要影响。
就法典编纂的内涵而言,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法典化之于法典编纂共有等同说、包含说与前提说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