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可
(郑州财经学院经济研究所,河南郑州 4500040)
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作为两大经济学范式在概念术语、研究方法、政策取向等方面均有不同,然而归根结底,这些差异均源自理论建构上的不同,进而产生了语境差异和更多的误读误解。本文尝试将西方经济思想史中“均衡——非均衡”的争论与马克思理论体系中的“辩证法——总体性”联系起来,从理论建构的角度对两大经济学范式进行“经济哲学”的对话与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合理内核”——辩证法,并将其“概念的辩证法”理解成为“劳动的辩证法”进而改造成为“资本的辩证法”。我们熟知的是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矛盾的运动规律,但它在本质上还是哲学的理论构造工具。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中盛赞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推动原则”“创造原则”“否定原则”,辩证法由此成为马克思理论构造的方法论,而这一方法论又是服从于马克思理论体系“总体性”的目标——揭示资本历史运动总过程的规律。
卢卡奇和科尔施都看到了“辩证法”与“总体性”之间的联系,在《资本论》中表现为“目标——方法”“理论——实践”“逻辑——历史”的融合与统一;由此认为“总体性”是马克思与“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卢卡奇说:“总体的观点,使马克思主义同资产阶级科学有本质的区别。总体范畴,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是马克思取之黑格尔并独创性地改造成为一门全新科学的基础的方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