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梅,唐 咏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补证的活动。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即赋予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但囿于各种原因,该项权力并未得到充分行使和有效运用(如重庆市J区检察院在2020年以前无一例相关案件)。直至近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倒逼办案效率等要求下,自行补充侦查才逐渐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还存在一定差距。有鉴于此,本文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从实务角度展现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况,期待通过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能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自行补充侦查权来源于公诉权,其目的是通过补强完善证据体系完成追诉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和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确保个案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侦查监督实效。从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权利属性来看,其具有补充性和从属性两大特征。补充性是相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