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主要路径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2021-12-08 00:31:58邢祥鹤
法制与经济 2021年5期

邢祥鹤

一、非法集资概述

(一)定义

非法集资在中国民间被称为“空手套白狼”,西方则称之为“庞氏骗局”,是一种快速非法敛财的骗术[1]。国家相关法律对非法集资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

(二)担保公司概述

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第六条分别规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担保公司必须依法设立;第二,担保公司主要是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服务;第三,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

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到,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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