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峰
一个规范在何时可以被称为是公正的呢?逻辑规则是否最终能够在公正与不公正的规范之间作出区分?本文无意于也不可能对这一宏大问题作出探究,而是试图从其中的“逻辑—分析性进路”〔1〕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可以将法律论证理论划分为逻辑—分析性进路、论题—修辞进路和商谈理论发展而来的模式等。对此可参见[德] 乌尔弗里希·诺伊曼:《法律论证学》,张青波译,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入手,关注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语言能为法律论证贡献什么?但这仍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问题:语句作为语言的构成,几乎所有的理论分析都与之相关,二者之间的互动更是体现在静态的规则建构到动态的解释和推理等过程之中。法律论证以符合逻辑规则的程序为主,逻辑涉及的概念与命题都必须由语言来表达,语言的清晰尤为基础和重要,而作为一种指引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语言,清晰和明确又是困难的。本文的研究角度就集中于对语言逻辑的清晰化探讨。这一基础性的问题必然要回溯到元伦理学上对语言的研究。传统的道德推理是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直到18 世纪,休谟开始质疑传统的形而上学,包含以严密逻辑为基础的科学事实的可能性。元伦理学(meta-ethics)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产生。不同于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其不关心“一个人应当怎么做”(Should I …?)的问题,而是关注 “应当究竟意味着什么”(What does the “should”mean?)〔2〕See,Michael Smith,The Moral Problem,Blackwell Publishing,1994,pp.2-3.基于此,元伦理学试图揭示语言本身的规范性,而不去提倡某一个具体的原则进而以鼓励人们追求某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