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立武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第1260 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法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法律普遍采行的法治原则,〔1〕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法治原则,人们之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引和警示作用,故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果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人们无法预见自己的哪些行为会受到将来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秩序也难以稳定。但是在这一原则之外还存在着“有利溯及原则”“空白溯及原则”等例外情形作为补充。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在《民法典》施行后才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究竟是适用原来的九部法律还是适用《民法典》,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突出问题。这意味着,法院必须先解决《民法典》施行后的新旧法衔接问题。从域外经验来看,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国家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即“民法典施行法”),明确民法典的溯及力,从而解决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新旧法律衔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