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金融稳定压倒一切”[1]。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事关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展。凭借高息承诺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量资金;同时,由于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善,非法集资汇聚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资金流动性风险。作为民间自发的金融创新的产物,P2P在经历了短时间的“野蛮生长”后逐步走向规范化,2019年初中国监管部门发布“175号文” ,①《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明确P2P行业以清退转型为主要方向。这意味着“传统型”与“现代型”的集资方式都面临严格监管,刑事制裁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非法集资犯罪也成为刑法从严打击的犯罪。
“从严”政策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体现为定罪从严与量刑从严,定罪从严引发了刑法解释与教义学之间的冲突。司法解释将明知他人扩散集资消息而未阻止的不作为等同于公开宣传行为、将“借新还旧”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事实、坚持相对严格的违法性认识推定。如果以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教义学理论作为检验标准,它们均存在可商榷之处:司法解释赋予集资人防止集资消息扩散的义务,这一义务有无形式或实质根据?“借新还旧”虽然可能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后果,但其同时也恰恰意味着行为人并未逃避还款义务,“借新还旧”能否单独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在法定犯时代,国家的普法义务与公民的知法义务二者之间是否应当适当平衡,统一、抽象的违法性认识推定所导致的结论是否过于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