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贵, 陆怡坤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631)
“经验法则”一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概念,德语表述为“Erfahrungssätze”,日语表述为“经验则”,而英美法系中的对应性表述一般为“rule of thumb”。经验法则是经验上升为法则的结果,即各类经验的可靠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经受检验,最后演化为法则。经验法则之所以能被用于评价证据证明力,是因为其内容符合当时、当地的人们乃至当事人的一般认知。作为法律术语,经验法则是指从日常经验或专门领域中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性状的知识或规律,是法官根据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不可或缺的方法。在我国现行法规范下,经验法则一般被视为事实推定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事司法经验与证据理论的共同作用下,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活动中评价证明力的作用逐渐显现。近二十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人员已就经验法则在证明力评价中的运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解决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评价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据证明力的做法已在实务界得到普遍认可。
过往观点认为,法官有权自由地选择并运用经验法则评价证据证明力,而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1)李祖军:《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然而,近年来因法官自由评价证明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该观点提出了挑战。为克服法官在证明力评价中可能因主观擅断而招致的潜在风险,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发布若干司法解释,不少下级法院、检察院也自行制定地方性证据规定,旨在将证明力的评价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新法定证据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