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
目 次
一、高利放贷的立法演变
二、高利放贷的入刑之争
三、高利放贷的变相入罪
四、高利放贷的正式入罪
在我国,高利放贷和民间借贷几乎是同义词,这是因为民间借贷缺乏强制的收债手段提高了放贷成本,因而其利息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可以说都是高利贷。民间借贷是一个内涵较为模糊的概念,如果仅就字面含义而言,只要是私人之间的借贷,无论是生活性借贷还是经营性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贷。然而,在通常情况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将民间借贷界定为经营性借贷。我国的民间借贷作为国家金融的一种补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无序的民间借贷又会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立法态度随着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不断调整,经历了从禁止到放开再到限制的曲折演变过程。因此,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的起伏,始终处在管制与放开的循环之间。具体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管制政策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是初步放开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活动对金融的需求井喷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合会”“标会”“摇会”“抬会”等民间融资形式。特别是浙江温州等地,在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可以说,此时的民间借贷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