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于洋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00)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城乡协调发展。实现法治农村建设,要加强农村普法力度,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同时处理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实现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良好互动,使国家制定法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问题不容小觑。农村一直保留着熟人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些与国家制定法相吻合,有些则与国家制定法背道而驰。农村习惯法在本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有些农村地区的村民甚至不了解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农村习惯法却与他们息息相关。中国农村区域非常广阔,因此产生出种类繁多的农村习惯法,如农业习惯法、林业习惯法和畜牧业习惯法等。农村习惯法在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农村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裁决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客观把握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对新农村建设有着极大的积极影响[1]。
在一些调整方式与调整范围方面,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统一性。具体表现为某些农村习惯法禁止的行为也是国家制定法所禁止的;某些农村习惯法保护的内容也是国家制定法所提倡的。国家制定法的相关内容扎根于农村习惯法,二者相互影响,同源共生。
农村习惯法大部分都禁止盗窃和抢劫行为,一经发现,就会给出相应的处罚,这些与国家制定法的规范内容基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