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媛,谢玲娴,饶和平
(长江水利委员会 网络与信息中心《人民长江》编辑部, 湖北 武汉 430010)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该意见提出六大主要任务包括将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同时强调地方首长负责制并进行考核问责。河长制实施以来,各部门逐级夯实责任、强化河湖监管,对解决长期以来突出河湖生态环境问题起到重要作用,有效破解了河湖乃至水利行业监管的两大瓶颈约束。从2005年至2016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从296.4亿t增加到353.2亿t,而2018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344.1亿t,与2016年相比减少9.1亿吨,降幅2.6%,且全年期水质劣于Ⅲ类水的河长比例下降了5.6%,废污水排放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污染物浓度下降,干流水质趋于好转[1-2],这很大程度归功于“河长制”工作的实施。为进一步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做到“强监管、严问责”,实现长江大保护,确保长江绿色发展,亟需对各行政区的入河污染物总量进行量化,对长江流域分行政区划分单元,量化水污染控制管理指标,为“河长制”的考核问责提供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3]第二十一条五次提到了“总量控制”,其中3次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也是通常所说的“入河污染物总量”,期待在落实上不被打折扣。如果再用似是而非的“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来应付,“总量控制”止于空谈,责任难以落实,这是最值得担忧的。……